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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商局对传销的处罚
释义
    

法律主观:
    


    食品销售者因销售的食品质量不合格,工商管理部门有权对销售者的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 ,因此,工商局对公司处以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具体可以参见《 食品安全法 》第九章规定的法律责任相关内容。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第七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 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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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1:4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