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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
释义
    一、附条件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又称为暂缓起诉、缓予起诉、暂缓不起诉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性格、情况、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等,对较轻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犯罪嫌疑人履行了相关的义务,检察机关就应做出不起诉的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是以起诉便宜主义为基础的,体现了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属于不起诉的一种形式。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有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矫正,促使其尽快、顺利地回归社会,有助于维护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同时也符合诉讼经济、程序分流的目的。
    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目前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规定。考验期责任分工不明确导致程序执行的脱节。新刑诉法第272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但是没有说明考察机关怎样确定,是由检察机关考察、教育,还是由未成年保护组织、司法局等有关人员作为固定的考察机关。如果检察机关作为考察机关,是应由公诉部门还是其他部门负责?如何监督考察?怎样监督考察?这些问题法律均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在实践中,责任分工不明确、实施步骤不细化,会最终导致监督考察的缺位、责任推诿或者考察不到位等情况的出现。如果严重违反考察规定的,检方公诉部门,应当向法院提起公诉。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具体适用等方面还有诸多不完善之处。当前,应当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设置从程序启动、前期审查、听取意见、审批、考察等程序和内容的具体规定,并细化、明确责任,以构建较为完善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最终实现制度的设置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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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2 14:5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