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能够对唯一住房贴封条吗 |
释义 | 可以。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也可以被执行。 2015年5月5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 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其本人及所复议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一、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二、法院判决房产份额的执行: 1、双方可以协商按份额共同持有产权,租金或者售房款一人一半。 2、双方可以协商一方取得全部房产,但支付一半的房款给对方,对方放弃对房产一半的份额。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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