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小集体工龄的文件? |
释义 | 法律分析: 职工因工作需要,凡经县以上劳动、人事行政部门、组织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办理了正式调动手续的,其调动前后没有间断的工作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或一九四九年前系官僚资本主义企业,解放后接管为国营企业的职工,经组织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原所在企业单位工作的时间可与调动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而其革命工作年限只能从该企业由我人民政府接管为国营企业之日算起。 2、原为私营企业直接转为公私合营企业的职工,经组织调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连续工龄可从转入公私合营前最后一个私营企业工作的时间算起;其革命工作年限则从转入公私合营之日算起。 3、县属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含顶指标调入的)职工,因工作需要调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在县属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可与调到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4、兵团、国营农、林场的职工,因生产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含顶指标抽调)调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在兵团、国营农、林场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5、企业科技人员向单位提出辞职,以后被新单位录用的工龄计算。根据国发[86]73号文件规定:未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单位,凡使用不当,难以发挥作用,又未作调整的科技人员,可向单位提出辞职申请。被批准后办理了工作交接和辞职手续的,以后被新单位录用的,其连续工龄应当将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累计计算。对未经批准擅自离职后不补办辞职手续,又拒不回原单位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以后被其他单位录用的,工龄从其他单位重新录用之日算起。 6、应聘到高新技术开发区企业的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凡按国发[91]12号文件精神被应聘到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工作人员,其本人档案可存入各级人才交流中心或职工交流服务中心。以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再到别单位工作的,其前后工龄可合并计算。 7、在职职工招聘或辞职到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其招聘或辞职后的工龄可以连续计算。[国办发(88)20号]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调入外商投资企业工作后,其原身份应予保留,可以连续计算工龄。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一段时间后又回原单位工作的,工龄也应当连续计算。由合资、合作的中方单位安排到合资、合作企业工作的中方职工,其连续工龄按在原单位工作时间和在合资、合作企业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8、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再就业后,其原在国营企业的工龄与在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9、凡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擅自招用的童工,一律不予计算未满十六周岁前的工龄。 法律依据: 《劳动部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决定》第三十八条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劳动部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决定》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但解放前确因业务需要调动工作具有确实证明者,其本企业工龄,始得连续计算。 二、解放前在本企业工作,曾经被迫离职又回本企业工作者,如有确实证明,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后,并经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其离职前与回本企业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作本企业工龄计算。 三、解放后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解放前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业务者,如有确实证明,除学习期间不计工龄外,其调派前与回本企业后的本企业工龄,得合并计算。 四、解放后因企业停工歇业或缩减生产,其工人职员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至其他企业工作者,其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被遣散的工人职员在该企业复工复业或扩大生产时,仍回本企业工作者,其遣散前与复工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五、企业经转让、改组或合并,原有工人职员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合并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职。 六、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七、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得连续作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六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六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八、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统治下为反对其统治压迫而被迫离职,在离职期间被敌伪及国民党政府监禁仍继继斗争者,其在监禁期间及离职前与复职后或转入其他企业工作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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