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多份遗嘱的内容有冲突的,按照遗嘱人最后所立的遗嘱进行继承遗产。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1、被继承人订立数份遗产后,决定适用哪份遗嘱,要看遗嘱内容是否有抵触: (1)如果数份遗嘱的内容都没有抵触,数份遗嘱都有效,按遗嘱约定继承遗产; (2)如果遗嘱的内容有抵触,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 2、哪些情形会导致遗嘱无效 (1)遗嘱形式欠缺导致无效。如代书遗嘱无见证人,或见证人身份不适。 (2)遗嘱内容违反继承法强制性规定,如遗嘱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3)遗嘱人误将他人财物作为遗产处理。如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内容应当认定为无效。 (4)遗嘱人生前变更或撤销遗嘱。如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在遗嘱部分无效的情形下,只能执行其有效部分。 订立遗嘱,并不是由被继承人亲自写的遗嘱就一定有效。当然,即使是由他人代笔写的遗嘱,也不见得就一定无效。一般在按照遗嘱继承的时候,先要确定遗嘱是否有效力。若是同时存在多份遗嘱的话,还要搞清楚,究竟应当按照哪一份遗嘱的内容来继承遗产。如果所有的遗嘱均认定无效,往往这个时候就按照法定继承来分配遗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