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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全国范围内是否能够查询到离婚信息?
释义
    本文介绍了婚姻登记档案属于个人隐私,婚姻记录只能本人或受委托的近亲属到民政局查阅,公民查询婚姻登记档案一般情况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询,如果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到地方国家档案馆,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到档案馆查询的相关信息。
    法律分析
    婚姻登记档案属于个人隐私,婚姻记录只能本人或受委托的近亲属到民政局查阅,公民查询婚姻登记档案一般情况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询,如果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到地方国家档案馆,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到档案馆查询。
    拓展延伸
    能否查询离婚信息?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离婚的登记机关是婚姻登记机关。因此,要查询离婚信息,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根据该条规定,离婚登记实行免费办理制度。如果当事人需要查询离婚登记信息,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恋爱关系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因此,如果您想查询离婚信息,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结语
    婚姻登记档案属于个人隐私,但也涉及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共利益。因此,查询婚姻登记档案时需要遵循相关规定和程序。一般来说,本人或受委托的近亲属可以到民政局查阅婚姻登记档案,而公民查询婚姻登记档案则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询。如果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到地方国家档案馆,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到档案馆查询。这样可以保护婚姻登记档案的机密性,同时也保障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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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7 10:4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