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欠了一身债可以提取公积金的。根据相关规定,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2、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3、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4、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所以,欠债不是提取公积金的条件,只要符合提取公积金的条件,就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不过不能因为欠债,就去提取公积金,个人欠的债务较多,如果债权人只有一个,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分期还款或者延期还款,并重新制定借款合同。如果债权人有多个的,债务人可以制定一份还款计划,在此期间努力工作,向债权人表明自己会还款。如果债权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会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明,有财产的,人民法院会依法执行。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