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传播淫秽物品罪? |
释义 | 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点来看: (一)、严格认定淫秽物品的范围。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二)、严格掌握传播的概念。对于个人收藏或者在亲友间传播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收缴其淫秽物品,但不构成本罪。 (三)、严格把握“情节严重”这一要件。 此外,我们还要注意的是本罪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两罪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传播淫秽罪在主观上没有以牟利为目的。而后罪必须以牟利为目的。前罪作为一个新罪名而独立存在,其实际意义在一弥补后一罪在主观上限制过于严格的不足。 一、如何认识和理解绑架勒索犯罪的既遂标准 对绑架罪的既遂标准,理论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勒索既遂论,认为行为人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并非法取得他人财物构成本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仅对他人实施了绑架行为,而未实际取得财物的,应视为未遂。二是复合行为论,主张绑架勒索犯罪在客观方面须实施了绑架和勒索的行为,必须同时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才能构成本罪既遂。如行为人的勒索行为尚未实施,就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应认定为犯罪未遂。三是绑架既遂论,主张只要行为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实施绑架他人的行为,即构成绑架勒索犯罪的既遂。 目前,在理论界的通说观点和审判实践中的做法是绑架既遂论,其理论基础表现为: 目的犯是以特定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如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法规定要以牟利为目的。目的犯中的目的是行为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希望或追求,与我们通常所讲的犯意不同,犯意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是对犯罪事实所包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心态。为了严密法网,刑法规定了目的犯,对定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犯罪目的虽属于主观要素,但不是犯罪构成要素中故意内容之内的主观要素,所以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要件。也就是说,在认定目的犯的既遂时,不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实施目的行为。就勒索型绑架罪而言,被告人完成绑架行为后即构成既遂,被告人提出的勒索要求或实施勒索行为,是勒索目的的具体表现,是其一种认明方式。也就是说,目的犯中的犯罪目的只影响犯罪的成立,不影响犯罪的既遂。同样的还有,拐卖妇女儿童罪、贩卖、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等等。 二、加入黄群退了犯法吗 涉黄群主要是对建立者,传播者和管理者处罚,其他群成员在法律上虽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处罚,但是这种行为属于危害社会秩序,也是不提倡的。而法律规定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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