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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请问法律规定的水库报废的条件
释义
    根据《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库,应当予以报废:
    (一)防洪、灌溉、供水、发电、养殖及旅游等效益基本丧失或者被其他工程替代,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
    (二)库容基本淤满,无经济有效措施恢复的;
    (三)建库以来从未蓄水运用,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
    (四)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工程严重毁坏,无恢复利用价值的;
    (五)库区渗漏严重,功能基本丧失,加固处理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
    (六)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降等仍不能保证安全的;
    (七)因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
    水库捕鱼是否构成盗窃罪
    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在水库捕鱼的,所得财物价值价值在一千元以上至三千元的,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修水库搬迁怎么赔偿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规定,征地补偿按照以下要求给予补偿: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应当分别依照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库,应当予以报废:
    (一)防洪、灌溉、供水、发电、养殖及旅游等效益基本丧失或者被其他工程替代,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
    (二)库容基本淤满,无经济有效措施恢复的;
    (三)建库以来从未蓄水运用,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
    (四)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工程严重毁坏,无恢复利用价值的;
    (五)库区渗漏严重,功能基本丧失,加固处理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
    (六)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降等仍不能保证安全的;
    (七)因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
    
     该内容由 尹利兵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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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21:4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