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多个债权人的受偿顺序法条是什么? |
释义 | 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同一债权人的全部债务,应先偿还已到期的,再偿还无担保或担保最少的债务,再偿还负担较重的债务,最后按到期时间和比例偿还。除非债权人和债务人有约定。债务人给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所有数笔相同种类的债务时,应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若有几项债务同时到期,则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若担保数额相同,则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若负担相同,则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若到期时间相同,则按比例抵充。但是,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则除外。《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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