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书面向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要求,用人单位拒不办理的,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和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景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