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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妻子婚后患上精神病离婚孩子抚养权归谁
释义
    本篇文章主要探讨了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问题、离婚时精神病患者另一方的权利以及处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方法。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规定,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同时,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对于精神病患者,离婚后另一方可以要求离婚,但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必须经过治疗、另一方应尽照顾责任等。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保障婚姻自由,同时关注患者的治疗和生活问题。
    法律分析
    一、妻子婚后患上精神病,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根据法律规定,在妻子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离婚时通常会判给丈夫抚养孩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一方患有精神病,另一方可以要求离婚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因一方患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的,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结婚多年,生有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一)根据上述规定,一方有精神病,另一方要求离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无论是在婚前或婚后患病,经须久治不愈,如果患病时间短或者说能治好的情况下是不符合离婚条件的。
    2、必须对患有精神病的一方的生活问题做出安排,不能让其自生自灭,如精神病患者在离婚后,由其父母或有监护人照料或者在离婚后,仍有另一方给予照料,这样就可以离婚。
    三、婚后突发精神病诉请离婚被驳回
    “无论贫穷还是富有,疾病还是健康,相爱相敬不离不弃”,结婚誓词言犹在耳,本案中这对小夫妻却早已将之抛诸脑后,登记结婚后两年,丈夫突发精神分裂症,妻子起诉要求离婚,近日,盐城市建湖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不准离婚的判决。
    本案原告洪某及被告吴某均系建湖县人,2007年9月两人经人介绍相识,短短3个月的热恋后,便闪电结婚,2008年4月小夫妻生一男孩,婚后直至儿子出生,小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好景不长,小孩出生后两人经常为生活琐事和小孩的照料问题发生争吵。2009年8月两人再次发生争吵,洪某一气之下搬回娘家居住,吴某也赌气没有上门道歉接妻子回家。此后,生活和家庭的双重压力,导致丈夫吴某精神不堪重负,于2010年4月突发精神分裂症,至今仍在接受治疗。得知丈夫生病后,妻子刘某于今年诉至法院,请求与丈夫离婚。多番调解无果后,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
    建湖法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且生有一子,双方理应互相帮助、互相关爱,目前虽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尤其被告吴某现患精神分裂症,正在接受治疗,加之小孩年幼,均需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遂作出不准原告洪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的判决。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规定,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通常归丈夫。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意见也明确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离婚后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因一方患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因此,离婚时需要考虑夫妻感情、家庭状况以及患病情况等多方面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本章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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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17:2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