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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调解案件和审判案件的区别
释义
    调解案件和审判案件的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前者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参加的主体不同。前者有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3、效力不同。根据法庭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可以进行民事调解的案件范围如下: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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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9:2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