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集体合同制度? |
释义 | 中国集体合同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的劳动立法运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劳动立法运动提出了争取集体谈判权的重要内容。1924年颁布的《工会条例》确认了工人有组织工会和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此后,民国政府陆续颁布了与劳动相关的法律,包括1930年的《团体协约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具有国家意义的关于集体合同制度的法律。因此,中国的集体合同制度源远流长,对劳动关系的规范起到了重要作用。 法律分析 集体合同制度,是一种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国家通常被称作集体谈判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就是指用人单位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条件、职业培训等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依法经过谈判达成一致协议,以书面的形式确定该用人单位劳动标准,用此协议规范劳动和劳动管理行为的法律制度。中国的集体合同制度最早起源于劳动立法运动。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中国共产党以领导工人运动为己任。中国共产党内部组织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抓住北洋军阀民国政府宣布恢复国会制定宪法的机会,拟定了《劳动立法原则》和《劳动法大纲》,发出了关于开展劳动立法运动的通告,掀起了中国历史上的劳动立法运动。《劳动法大纲》确认劳动者有“缔结团体契约的权利”,最早提出了争取集体谈判权的号召。中国共产党的劳动立法运动在中国有着重要的影响,争取集体谈判权是共产党领导的劳动立法运动的一项重要的内容之一。1924年11月,以孙中山为首的广州国民革命政府颁布了《工会条例》,这个条例确认了工人有组织工会的权利,工会有权代表劳工与雇主签订团体协议即集体合同。这是中国第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规定了中国工人组织工会的权利和工会代表劳工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1926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在广州召开的第三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了《劳动法大纲决议案》,决议案重申了工会代表劳工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民国初期的各个军阀政府颁发的有关劳动的立法如《工厂通则》、《工厂条例》以及统领西北的冯玉祥地方军阀政府颁发的《劳动法》中,都有关于劳工团体协约权即集体谈判权的内容。国民党再次取得民国执政权以后的1930年颁发了《团体协约法》,这是在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真正具有国家意义之关于集体合同制度的法律。民国时期颁发的《工厂法》也包括了集体合同制度的内容。 结语 集体合同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国家通常被称作集体谈判制度。它通过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的谈判达成一致,以书面形式确定劳动标准,规范劳动和劳动管理行为。中国的集体合同制度源自劳动立法运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劳动立法运动为争取集体谈判权起到了重要作用。1924年,广州国民革命政府颁布了《工会条例》,确认了工人有组织工会和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随后的军阀政府和国民党政府也陆续颁布了相关法律,如《劳动法大纲决议案》和《团体协约法》,进一步完善了集体合同制度。这些法律为中国的劳工权益提供了保障,也为劳资双方的合作提供了法律基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十章 农村经济发展 第八十六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应当把扶贫开发投入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和建设资金投入。 国家鼓励和扶持金融机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投入资金支持贫困地区开发建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扶贫资金。审计机关应当加强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七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五十六条 三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由联合社全体成员制定并承认的章程,以及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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