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发货人(发货人)可以根据快递货物的重要性和脆弱性,选择有担保或无担保的快递服务品种。如果发货人(发货人)选择不为快递物品投保,双方确认快递物品的实际价值不超过发货人支付快递费用的5倍。如果选择未投保的服务类型,所交付的物品损坏或丢失的,按照双方在快递明细单上的约定进行赔偿。双方协商不成的,按照最高赔偿标准赔偿,最高赔偿标准不超过发货人(发货人)已支付的快递费的5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四十六条 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