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作社债务解答:谁来承担责任? |
释义 |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义务包括:执行决议、向合作社出资、与合作社进行交易、承担亏损,并遵守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这些义务的履行有助于实现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法律分析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承担的义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为了实现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需要对外承担一定义务。这些义务需要全体成员共同承担,以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履行义务和顺利实现成员的利益。 法律规定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23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体现了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并执行。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明确成员的出资通常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 一是以成员出资作为组织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资金来源; 二是明确组织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信用担保基础。 但就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因其类型多样,经营内容和经营规模差异很大,所以,对从事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很难用统一的法定标准来约束。而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对象相对稳定,交易相对人对交易安全的信任主要取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提供的农产品,而不仅仅取决于成员出资所形成的合作社资本。 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特点和现阶段出资成员与非出资成员并存的实际情况,一律要求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社时必须出资或者必须出法定数额的资金,不符合目前发展的现实。因此,成员加入合作社时是否出资以及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期限,都需要由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章程决定。 (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农民加人合作社是要解决在独立的生产经营中个人无力解决、解决不好、或个人解决不合算的问题,是要利用和使用合作社所提供的服务。成员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既是成立合作社的目的,也是成员的一项义务。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可能是出售农产品,也可能是购买生产资料,还可能是有偿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技术、信息、运输等服务。 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情况,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4条的规定,应当记载在该成员的账户中。 (4)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由于市场风险和自然风脸的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可能会出现波动,有的年度有盈余,有的年度可能会出现亏损。合作社有盈余时分享盈余是成员的法定权利,合作社亏损时承担亏损也是成员的法定义务。 (5)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成员除应当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外,还应当履行章程结合本社实际情况规定的其他义务。 结语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义务包括: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以及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这些义务的履行有助于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顺利实现成员的利益,促进共同利益的实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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