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解决在浙江违章停车问题? |
释义 | 浙江违章停车处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违法停车可以进行口头警告,并要求立即驶离。如驾驶人不在场或拒绝离开,可处罚款并拖移车辆至指定地点。拖车不收费,需告知停放地点。若因拖车方式不当导致损坏,需承担赔偿责任。一般程序处罚流程包括通知、调查、告知、复核、处罚决定书制作和交付、罚款缴纳、吊扣驾驶证等。违章停车是常见行为,交警可根据实际情况合法处理,严重违法行为可立即拖移处理。 法律分析 一、浙江违章停车怎么处理? 浙江违章停车的处理,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二、一般程序处罚的流程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四条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通知当事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 (二)由两名交通民警以上(含)进行调查。调查时应当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笔录。被询问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三)书面告知; (四)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复核。复核应当制作文书,由当事人和交通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文书上注明情况;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六)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填写罚款收据,交付当事人; (七)作出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决定的,收留机动车驾驶证。 浙江违章停车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是比较常见的,驾驶人员驾驶车辆时未遵守有关停车的规定的,是可以由交警部门根据实际来对当事人进行合法的和处理,如果在造成了交通问题的,或者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的是可以立即拖移处理的。 结语 浙江违章停车的处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进行,可以口头警告并要求立即驶离。若驾驶人不在场或拒绝驶离,阻碍通行,可处罚款二十元至二百元,并将车辆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拖车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停放地点需及时告知当事人。若因不正确的拖车方法导致车辆损坏,需承担补偿责任。一般程序处罚按照《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进行,包括通知当事人、调查、书面告知、复核、处罚决定书制作和交付、罚款缴纳等步骤。在司法实践中,浙江违章停车是常见行为,交警部门会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如存在严重违法或交通问题,可立即拖移处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二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具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缴纳罚款完毕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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