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周口交通肇事赔偿标准具体有哪些? |
释义 | 周口交通肇事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一)挂号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挂号凭据为凭证进行赔偿。 (二)检验费。基于诊断和治疗伤情的需要,应经治单位的要求进行检验所支出的费用,均应进行赔偿。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检查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证进行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进行不必要检验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未经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进行检验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三)医药费。基于伤情治疗和康复的需要,按经治单位的处方购买药品所花的费用,均应予以赔偿。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处方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据加以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购买与伤情治疗和身体康复无关的药品或其他物品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四)治疗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治疗单据为凭进行赔偿。 (五)住院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住院单据为凭进行赔偿,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或伤情已经痊愈应当出院而仍然住院所支付的住院费,致害人不予赔偿。未经初诊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转院接受治疗和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二、误工费:收入状况×误工时间 收入状况: ①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工资(元/天); ②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 ③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可以参照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误工时间: ①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 ②从住院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如:根据受害人提交的误工证明,可以证明受害人3000元/月的收入标准。受害人正值壮年,又无其他相反的证据否定上述误工证明,所以本院按照3000元/月计算自受害人受伤之次日(2012年3月9日)至定残前一日(2012年12月30日)共计9个月零23天的误工费计2.93万元(3000元/月*9个月+3000元/月/30天*23天=29300元)。 三、护理费。 如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Ⅹ天,出院医嘱显示:需绝对卧床休息三月,专人护理,因此受害人的护理期限为Ⅹ天+三月。 如受害人主张61.47元/天的护理费计算标准,未超出河南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计算受害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为2212.92元(61.47元/天*36天=2212.92元)。受害人主张的其他护理费,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 如受害人受伤住院8天。由于受害人未举证证明护理人员的身份及收入情况,本院参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23650元/年),对受害人请求的住院期间的护理费448.6元予以支持。 律师提醒:对于要求护理费的,在住院期间一定要求医生出具需要护理的证明,如果需二人护理的一定要在护理证明上注明需要二人护理。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请求赔偿今后护理费的,可以按照其定残时的实际年龄与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期望寿命的差额年限计算护理期限,但最低不少于五年,最长不超过20年。已判付安装功能性假肢费用的,不考虑今后护理费。 根据司法解释: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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