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并未规定违法事实存在 |
释义 | 公安机关在处理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案件时,需要进行充分、全面、客观的调查,证据不能证明违法事实存在且排除合理怀疑;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指当事人无违法行为;处理方式包括立案阶段撤销案件、起诉阶段退回或作不起诉决定,审判阶段宣判无罪;根据规定,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案件符合终止调查情形时,可终止调查。 法律分析 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情形 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进而作不罚决定的,需要证明公安机关已经进行充分、全面、客观的调查,所得证据不能证明违法事实存在且排除对事实的合理怀疑。 二、什么叫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违法事实不成立是指经办案机构查明,当事人确无违法行为,即当事人原先涉嫌违法的事实不成立。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时该如何处理 立案阶段就撤销案件。起诉阶段就退回公安建议撤销案件,或者作不起诉决定。审判阶段应当依法宣判无罪。 公安机关对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案件应怎样办理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拓展延伸 违法事实无法成立的常见情形及应对措施 违法事实无法成立的常见情形包括:证据不足、证据矛盾、证据不可信、证据违反法定程序等。在面对这些情况时,应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首先,律师可以通过调查收集更多的证据来填补证据不足的漏洞。其次,律师可以深入分析证据矛盾之处,并寻找合理解释以削弱其对案件的影响。此外,律师还可以质疑证据的可信性,例如证人的可靠性、证据的来源等。最后,律师可以提出证据违反法定程序的异议,以排除非法证据的影响。综上所述,针对违法事实无法成立的常见情形,律师可以采取多种应对措施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争取案件的有利结果。 结语 在处理违法事实无法成立的案件时,需要进行充分、全面、客观的调查,确保所得证据无法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且排除合理怀疑。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应在符合规定情形下终止调查,如没有违法事实、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违法嫌疑人死亡等。律师在面对证据不足、矛盾、不可信以及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况时,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如收集更多证据、分析矛盾之处、质疑证据可信性和提出证据违反法定程序的异议。律师的努力旨在维护当事人权益,并争取有利的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七十二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一百零五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二章 防沙治沙规划 第十二条 编制防沙治沙规划,应当根据沙化土地所处的地理位置、土地类型、植被状况、气候和水资源状况、土地沙化程度等自然条件及其所发挥的生态、经济功能,对沙化土地实行分类保护、综合治理和合理利用。 在规划期内不具备治理条件的以及因保护生态的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应当规划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实行封禁保护。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范围,由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沙治沙规划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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