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按份之债的成立需要具备什么要件 |
释义 | 按份之债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1、按份之债的债务人应当为二人以上; 2、按份之债的标的应当为可分标的; 3、按份之债应当事先约定债务份额; 4、法律规定的其他按份之债的成立条件。 一、违法划分连带之债的有关法律规定 1、按份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 二人以上的债权人按照确定份额分享权利的,即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二人以上,各自按照确定份额分担义务的,则为按份债务。 2、连带之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 债务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二、租赁合同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有权留置动产并享有对该动产的优先受偿权。具备下列要件租赁留置权成立: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2.债权已届清偿期。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 三、多个债务人且没有确定份额如何解决 多个债务人应当按照以下情况确定:多个债务人之间属于连带关系的,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七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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