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补强证据的适用范围 |
释义 | 主要适用于言词证据,具体包括口供的补强和其他证据的补强。 1、口供的补强。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即,口供只在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的情况下才能对被告人是否有罪发挥证明作用。 2、其他证据的补强。 (1)对伪证的证明; (2)对某些性犯罪的证明; (3)儿童提供的未经宣誓的证言; (4)共犯的证言。(共同犯罪中,根据某一共犯的证言对另一共犯定罪时,需要其他证据补强。) 一、什么是言词证据补强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某一证据由于其存在证据资格或证据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弱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借以证明其真实性或补强其证据价值,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补强证据规则就是一项限定证据证明力的规则,要求对特定证据进行补强,否则不能进行直接定案。而言词证据补强规则则是指针对言词证据进行补强的规则。 二、补强证据规则的要素 一般而言,补强证据必须具备两个要素: ①不受待佐证证据的支配; ②证明的事实与案件有关。故可以采纳的、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符合法定程序的,用以增强或肯定待证证据证明力的证据,就是补强证据 这个问题讨论的就是证据用作补强证据的前提条件,亦即补强证据的证据资格。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此有相似之处,都认为要成为补强证据, 首先,要是法定的证据,要具备法定的证据资格,作为补强证据的证据同样需要具有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其次,证据要可信,不可信的证据不可能成为补强证据,也不可能要求补强。 再次,证据要充分,要能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后认定案件的真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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