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建筑工地的安全监护人职责是1、各部门安全员需对本部门监护人员进行培训,现场监护人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监护;2、现场监护人需对作业人员所持据的作业票进行复核,确认作业票的有效性;3、现场监护人需掌握作业现场的生产工艺流程及设备设施的状态,确保作业现场的安全措施得到落实(按动火作业票实施),达到作业要求,各部门安全员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禁止作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