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小区的建筑规划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到底属于开发商还是属于业主 |
释义 |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小区内规划好的停车位、车库是属于开发商的,开发商可以通过出售,附赠等方式进行处分。《民法典》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也就是说业主通过购房只能取得地上部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车库此时仍属于开发商,要想共有地下车库则需要根据购房合同中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作为小区商品房的公摊面积来判断。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予以分摊,则在小业主购买商品房时,其购买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已包含该地下车库的面积(指分摊面积)。在该情况下,既然地下车库的面积已分摊在小业主购买的商品房中,该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当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反之,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未作为公摊面积,则该地下车库的产权通常应归属于开发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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