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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计算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公式是什么
释义
    根据给出的内容,我们需要将“该项目按利润表中的净利润填写”改写成其他形式。首先,我们可以将“净利润”替换为“净利润金额”,这样更符合财务报表的表述方式。其次,我们可以将“填写”改为“填写金额”,这样更准确地描述了财务报表的填写过程。因此,最终的改写内容为:“该项目按利润表中的净利润金额填写。”
    法律分析
    根据给出的内容,我们需要将“该项目按利润表中的净利润填写”改写成其他形式。首先,我们可以将“净利润”替换为“净利润金额”,这样更符合财务报表的表述方式。其次,我们可以将“填写”改为“填写金额”,这样更准确地描述了财务报表的填写过程。因此,最终的改写内容为:“该项目按利润表中的净利润金额填写。”资产减值准备=本期累计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三。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制造费用折旧+管理费用折旧
    或:=期末累计折旧-期初累计折旧。
    4。无形资产摊销
    =无形资产(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或=无形资产累计抵免额
    注:不考虑因无形资产减少的对外投资。
    5。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长期待摊费用(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或=长期待摊费用累计贷方金额
    6。待摊费用的减少(减:增加)
    =期初待摊费用余额-期末待摊费用余额
    7。预提费用增加(减:减少)
    =预提费用期末余额-预提费用期初余额
    8。固定资产处置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减:收入)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算和营业外支出(或收入)明细账的分析填写。根据固定资产清算和营业外支出明细账分析,填报报废固定资产损失。
    10,财务费用
    =应收票据的利息费用贴现利息
    11,投资损失(减:收益)
    =投资收益(借方余额以正号填列,贷方余额以负号填列)
    12,递延所得税贷方(减:借方)
    =递延所得税(期末-期末)
    13,存货减少(减:增加)
    =存货(期末-期末)
    10,递延所得税抵免注:存货外商投资减少不计。
    14。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减:增加)
    =应收账款(期初-期末)+应收票据(期初-期末)+预付款(期初-期末)+其他应收款(期初-期末)+预付费用(期初-期末)-坏账准备期末余额
    15。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增加(减:减少)
    =应付账款(期末-期初)+预付账款(期末-期初)+应付票据(期末-期初)+应付工资(期末-期初)+应付福利(期末-期初)+应交税金(期末余额-期初余额)+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16,其他
    一般无数据。
    结语
    根据所给内容,我们可以将“该项目按利润表中的净利润填写”改写为“该项目按利润表中的净利润金额填写”。同时,将“填写”改为“填写金额”,更准确地描述了财务报表的填写过程。此外,根据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公式,可以将其改写为“固定资产折旧=制造费用折旧+管理费用折旧”或“固定资产折旧=期末累计折旧-期初累计折旧”。对于无形资产摊销,可以将其改写为“无形资产摊销=无形资产(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或“无形资产摊销=无形资产累计抵免额”。在待摊费用的摊销方面,可以将其改写为“待摊费用的摊销=待摊费用(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或“待摊费用的摊销=长期待摊费用累计贷方金额”。最后,根据固定资产处置、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以及财务费用的计算公式,可以将其改写为“固定资产处置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减:收入)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算和营业外支出(或收入)明细账的分析填写。根据固定资产清算和营业外支出明细账分析,填报报废固定资产损失。财务费用=应收票据的利息费用贴现利息。投资损失(减:收益)=投资收益(借方余额以正号填列,贷方余额以负号填列)。递延所得税贷方(减:借方)=递延所得税(期末-期末)。存货减少(减:增加)=存货(期末-期末)。递延所得税抵免注:存货外商投资减少不计。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减:增加)=应收账款(期初-期末)+应收票据(期初-期末)+预付款(期初-期末)+其他应收款(期初-期末)+预付费用(期初-期末)-坏账准备期末余额。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增加(减:减少)=应付账款(期末-期初)+预付账款(期末-期初)+应付票据(期末-期初)+应付工资(期末-期初)+应付福利(期末-期初)+应交税金(期末余额-期初余额)+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法律依据
    预算法实施条例(2020-08-03)\t第六十一条\t财政部负责制定与预算执行有关的财务规则、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会计核算。
    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1988-04-27)\t第十八条\t经审计机关确认为摊派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通知摊派单位停止摊派行为,并限期退回摊派的财物;期满不退回的,审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摊派单位的开户银行从其有关存款中扣还。
    摊派财物已不存在而无法追回时,审计机关可以通知有关部门扣缴相当于所摊派财物价值的款额,或采取其他经济补偿措施。
    会计法(2017-11-04)\t第十六条\t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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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3:1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