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转让所需文件及具体要求 |
释义 | 股权转让需要的材料及相关法律法规。股权转让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合同、章程、决议等,境内外投资者需提供相应证明。《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包括股东同意、优先购买权等规定。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转让股权时,应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法律分析 一、股权转让需要什么材料 1、企业股权转让及修改合同(中外合资企业)、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报告; 2、企业原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股权转让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 4、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5、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修正案(中外合资企业); 6、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或者评估报告; 8、原合同(中外合资企业)、章程及历次修正案(复印件); 9、股权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需提供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中文翻译件、资信证明;股权受让方为境内投资者的需提供境内投资方的营业执照原件及法人身份证原件,且需所有境内投资者现场确认。 10、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11、同意转让的决议。 二、股权转让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主要在我国《公司法》第72、73条予以规定: 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结语 股权转让需要准备一系列的材料,包括股权转让合同、企业批准证书、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对于境外投资者,还需要提供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者资格证明。根据《公司法》第72、73条规定,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应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也有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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