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被起诉不写答辩状可以吗? |
释义 | 离婚案件答辩状的提交是可以在开庭时当庭答辩或者提前提交的。法院应在立案后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收到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离婚案件审理时,除无法表达意愿的情况外,当事人都应出庭,但可申请不公开审理。调解无效的案件应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作出判决。离婚诉讼的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但有特殊情况时可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被起诉的一方如未提出答辩状,在开庭审理时提出答辩意见也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一、离婚被起诉不写答辩状可以吗? 被起诉不写答辩状可以,答辩可以开庭时当庭答辩,也可以提交书面的答辩状。书面的答辩状可以开庭前提交,也可以在开庭时提交。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二、法院如何审理离婚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当事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都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于离婚案件不同程度地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如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宣告判决公开;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的,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即自然消灭,离婚诉讼已没有实际意义,人民法院应当终结诉讼。 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涉及到离婚与否以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判决。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不得重新起诉离婚,被告则不受上述期间的限制。实践中,因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而又没有法定判决离婚的情形时,原告往往需要等待6个月提起第二次的离婚诉讼。 三、诉讼离婚应该向哪里提出? 离婚诉讼由一方当事人提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满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类型的案件如果当事人被起诉的话,那么有一定的答辩期限,当然在这个答辩期限内如果没有提出书面的答辩状,也是可以在开庭审理的过程当中提出答辩意见的,这是属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 结语 离婚案件中,被起诉方可以选择在庭审时当庭答辩,也可以提前提交书面答辩状。法院应在立案后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收到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要包括被告的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法人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法院应在收到答辩状后五日内将其发送原告。离婚案件一般要求当事人出庭,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交书面意见。对于无效的调解,法院将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离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判决。离婚案件的起诉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但根据具体情况也可能由其他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未提出书面答辩状,在开庭审理时提出答辩意见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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