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银行卡遭到法院冻结,如何解决?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指出,当事人符合特定情形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解封。包括案外人财产被查封、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或放弃债权、财产流拍或变卖不成且执行债权人不同意接受抵债、债务已清偿、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封、法院认为应解除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需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律分析 当事人的情形,如果符合以下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解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以下情形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解封。如果案外人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放弃债权,财产流拍或变卖不成且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不同意接受抵债,债务已经清偿,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向相关方送达通知。对于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还应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 第六十九条 信用卡催收函件应当对持卡人充分披露以下基本信息:持卡人姓名和欠款余额,催收事由和相关法规,持卡人相关权利和义务,查询账户状态、还款、提出异议和提供相关证据的途径,发卡银行联系方式,相关业务公章,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发卡银行收到持卡人对信用卡催收提出的异议,应当及时对相关信用卡账户进行备注,并开展核实处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三章 对存款人的保护 第三十条 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 第六十八条 发卡银行应当对债务人本人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不得采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催收行为。对催收过程应当进行录音,录音资料至少保存2年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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