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宪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需要全国人大通过。目前没有变化。
 法律依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七条 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简称、排列顺序的变更;
 (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自治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三)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
 (四)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湖泊、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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