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目前工会经费由地税部门代征。各企业、事业单位应按 工资 总额的2%比例提取工会经费,并将其中的40%部分上缴上级工会。地税部门征缴数额为缴费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部分,即指按征缴基数的2%提取工会经费总额的40%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2%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2%的部分,准予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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