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结束后应公告,但具体时间没有要求,一般在第二个工作日公告。非上市公司不需要公告。如果公司不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结束后无需公告。但如果公司是上市公司,则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公告股东大会内容,通常是在第二个工作日公告,但没有具体时间要求。《公司法》第102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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