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先到参保地医保中心提出异地就医申请,领取一式三份审批表,在异地找不同级别的三家或两家医保定点医院的医保办盖章,再送参保地医保中心备案,就可以在异地住院,现金垫付,凭结算票据、出院小结、每日清单寄回或送回参保地医保中心报销。 2、若为急诊,在医院治疗后5个工作日内,由参保单位经办人或参保人将就医情况写成书面报告,经单位盖章后,附门诊急救病历、相关检查报告、120急救发票等资料到参保地医保中心紧急抢救申报窗口申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