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司章程 仅规定 法人代表 是由董事长还是经理担任,一般不规定具体人名。因此董事长或经理人变了,自然 法人代表变更 。故章程无需变更。 根据《 公司法 》第47条和109条的规定,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但是修改公司章程事关公司发展的大局,不得以会间的临时动议提出。如果董事会怠于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股东可以提出修改提议。并且在董事会不主持和召集股东(大)会情况下,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有限责任公司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以及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 股份有限公司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以及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