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如何选? |
释义 | 执行依据文号是生效判决第一页第三行列明的案件编号或者是仲裁裁决书的案号,执行依据单位是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的单位,以上面加盖的印章为准。起诉书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维护其权利的文书。由当事人自己书写提交,没有文号。如果法院受理诉讼,会有一个立案号,由下列部分组成:1、立案年份:如(2015)2、受理法院简称:如京3、案件类型:如民一4、案件审级:如终5、案件字号 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应包括以下步骤: ①执行的时间应选择合理。除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或者确有必要外,应尽量选在义务人比较容易接受的时间。 ②执行开始时,负责执行的人员应向义务人出示证明身份的证件和执行文书,说明有关情况。 ③当义务人(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不在场时,执行机关应邀请公民的亲属或该单位的工作人员到场作见证人。见证人有证明执行情况和在有关记录文件上签字的义务。 ④强制执行实施完毕,执行人员应该作出执行记录。 ⑤需要有关单位、机关协助执行的,执行机关可以依法请求有关单位、机关予以协助。 ⑥在执行中,如果遇到义务人或者其他人的妨碍,执行机关可以运用法律手段予以排除,但不得超过限度或使用非法手段。 ⑦属于代履行的,在执行后,执行机关应当向义务人征收必要的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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