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招标公告发出后不可以取消。国内法规规定,除有正当理由外,招标人在发出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除招标投 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