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连带责任保证期限从什么时候算起 |
释义 | 债务人和债权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时,保证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履行后宽限期届满日开始计算。担保中没有具体保证期限时,从债务履行期满后6个月算起。1. 若债权人与债务人未就主债务的履行期限达成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保证期间应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2. 在债务担保中,若保证人和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限,则保证期限从债务履行期满后的6个月开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该内容由 左少林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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