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流失国有资产罪的标准 |
释义 | 国有资产流失,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经济犯罪。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国有资产的资源性 资源性国有资产是指在人们现有的知识、科技水平条件下,对某种资源的开发,能带来一定经济价值的国有资源。 从实物形态上看,中国的国有资源特点:品种的稀缺性,数量的有限性,品种的复杂性,分布的失衡性。 从价值形态上看,中国的国有资源特点:国有资源所有权上的垄断性,国有资源范围的相对性,国有资源的资产性,国有资源的有价性。 资源性国有资产的分类: 按资源的条件及生物圈圈层划分:地下资源;地表资源;由光、热、风、器、雨等构成的气候资源或太空资源。 按资源所处的空间位置:陆地资源;海洋资源;大气资源;太空资源。 按资源是否具有生命:生物资源;非生物资源。 按照淘汰的再生性质:可再生资源;不可再生资源;可永续利用的资源。 按其经济用途:主要形成生活资料的资源和主要形成生产资料的资源。 二、国有资产的界定 广义 即国有财产,指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种财产、物资、债权和其他权益,包括: 1、依据国家法律取得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2、基于国家行政权力行使而取得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3、国家以各种方式投资形成的各项资产; 4、由于接受各种馈赠所形成的应属于国家的财产; 5、由于国家已有资产的收益所形成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狭义 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的并能为国家提供未来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经营性国有资产,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经营性资产包括: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通过各种形式为获取利润转作经营的资产;国有资源中投入生产经营过程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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