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事实收养的三个条件是什么 1、事实收养的三个条件,具体如下: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公认,双方相互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二、事实收养情形有哪些 1、收养弃婴; 2、收养孤儿; 3、收养走失或者流浪的儿童; 4、无计划生育的婴儿被私下送养、私下收养; 5、对被拐卖儿童的扶养; 6、无子女者为承续宗嗣认养他人子女; 7、无子女者为老有所养而收养他人子女; 8、亲生父母确无抚养能力而将子女送人收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