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既然是“我丢失的是增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记账联在销售方没丢。”,说明是已经开具的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根本不存在处罚的规定,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第7号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应该是指空白发票,通常情况下,空白发票每次领购25份(钉本发票的一本就是25份)。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已经填开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对象一般为指定单位(购货方),别人拿去也没有用,只有空白发票,才能对外填开,因此,已经填开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国家不会造成税款流失,所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对丢失已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没有制订相应的罚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