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廉租房租金补贴的相关规定 |
释义 | 1、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条件: 申请家庭需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具有五城区(含高新区)非农业户口且实际居住; (2)、家庭年收入符合最低收入居民家庭标准为8000元/年以下; (3)、无房居住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 (4)、家庭人数为2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2、提供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具体注意事项: 在提供申请材料时,需有文字说明、加盖公章、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留办公电话及日期。必须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书写。申请人必须在申请表格上签字。 3、廉租住房发放租金补贴的标准: 面积补贴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24平方米,租金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4.5元。按此标准计算,无房户每人每月补贴108元,由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到市场上租赁适合自己居住的住房。 一、县市区房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就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 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市区房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后报市房产局主管部门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市区房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产主管部门申诉。 市、县市区房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必要时可以通过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至少最近6个月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有关个人、单位、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县市区房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取得领取货币补贴或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按住房困难程度、收入高低、申请顺序等因素排列轮候顺序。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供应已经登记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各区实物配租房源不足的,市房产主管部门可在全市范围内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申请人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员结构、婚姻状况等情况改变的,申请人应当自改变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如实提交书面材料,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核资格条件,按程序报批后调整轮候顺序。 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县市区房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后,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并及时予以公布。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2、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3、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4、租赁期限。 5、房屋维修责任。 6、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联系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擅自对实物配租的住房进行装修和扩建、加建、改变房屋结构的;故意损坏实物配租的住房以及附属设备的。 7、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8、其他约定。 二、成都廉租房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申请廉租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民政部门确认的较低生活保障家庭或家庭年收入在3.4万元以下的家庭; 2、申请家庭成员两人以上(含两人),主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正式城镇户口;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 拥有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正式城镇户口,民政部门确定的较低生活保障单身居民或年满35周岁,且年收入低于2万元的单身居民,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可以申领租赁补贴。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