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卖人义务是什么 |
释义 | 出卖人有下列义务,即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以及瑕疵担保的义务(即保证卖方对出卖物有处分权)。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买方与卖方的义务 买卖合同中卖方的权利与义务:1、交付标的物;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3、标的物的风险承担;4、瑕疵担保义务;5、接受价款。买卖合同中买方的权利和义务:1、价款支付,价款是买受人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对价;2、受领标的物;3、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 二、买卖合同中交付地点怎么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三、买卖期限到期之后合同怎么处理 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买受人接受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后,应当在双方约定的试用期限内,向出卖人作出购买标的物的承诺或者拒绝购买标的物的表示。如果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出表示的,买受人的沉默行为,视为对出卖人的购买承诺,当事人签订的试用买卖合同生效,买受人应当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六百零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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