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正常来说,产假与评职称没有任何关系。职称属于个人的技术评估,只要满足职称评定的各项要求,就可以参评。如果学校在规定上存在不合法之处,可以向教育局举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学校一般属于事业单位,如果签订劳动合同的,适用劳动合同法。但评职称属于学校内部规定,并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