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休干部死后待遇 |
释义 | 离休干部去世后待遇: 1、离退休老干部去世后,遗孀及子女应得到一次性抚恤金,遗孀如果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还可以按月得到抚恤金; 2、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根据是否是病故而不同: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非病故,即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3、遗孀的月抚金标准,由各地制定,没有全国的统一标准,但一般为死者生前基本工资或者基本离退休费的40%。 退休年龄的规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具体如下: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3、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综上所述,无论是不是离休干部,即使是普通职工,只要参加养老保险累计满15年,退休后去世的,遗属都可以领取丧葬费及抚恤金的,但是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跟当事人参加养老保险的年限及平时的缴费基数等都是有关系的。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第三条 离休干部一般可就地分散安置,也可在本人原籍或配偶所在地安置。国家鼓励离休干部到农村或中小城镇安家落户。 跨省安置的,由两省协商解决。对要求到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要从严控制。在青藏等高原地区工作的内地干部离休后要求回内地安置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予以安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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