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