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与网络服务渎职罪刑罚探讨 |
释义 | 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严重者可被判入狱,特别严重者刑期更长;对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也会受罚;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同样会受罚;单位犯罪者会受到罚金处罚,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也会受到相应处罚。 法律分析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拓展延伸 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与网络服务渎职的法律责任与防范措施 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与网络服务渎职的法律责任与防范措施是指针对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犯罪行为和网络服务渎职行为的法律规定和相应的预防措施。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法律对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如侵入计算机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罪等。同时,为了预防此类犯罪行为,法律也规定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措施,如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加强技术防范措施等。对于网络服务渎职行为,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滥用职权罪、泄露国家秘密罪等,并提出了加强监管、完善制度等防范措施。综上所述,通过法律责任和防范措施的综合运用,可以有效地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 结语 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与网络服务渎职的法律责任与防范措施是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制定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刑罚,如侵入计算机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罪等。同时,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和技术防范措施也是预防此类犯罪的重要手段。对网络服务渎职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提出了加强监管、完善制度等防范措施。通过综合运用法律责任和防范措施,我们能够有效地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确保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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