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如果父母确因经济能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而未能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那么子女成年后主张免除赡养义务的,依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子女的主张,因为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尽了抚养教育的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基础和前提。 2、如果父母具有抚养能力而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或对子女实施虐待、遗弃、故意杀害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则子女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可以主张免除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对于故意杀害被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那么,同理可知,犯有杀害、遗弃、虐待子女罪的父母原则上也就不再享有子女赡养的权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