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利冲突的解决途径 |
释义 |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经过长期的发展,企业名称已经有了一定的影响,甚至是“老字号”,但是由于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薄弱,企业名称被一些商家恶意抢注商标,也有商标申请在先,企业为了傍名牌,搭便车,使用在先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关于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利出现冲突时,主要有四种解决途径: 1.企业名称在先与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需要对商业标识使用顺序即在先权利追索,根据(法释【2008】3号)第一条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企业名称与在先已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为企业名称的商标性使用,属于商标法调整的范围。要构成此类商标侵权,其要件为:被侵权的在先商标为已注册商标,企业字号采用与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3.企业名称与在先注册商标或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虽未突出使用,但足以产生混淆,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要构成此类不正当竞争,其要件为:在先他人已注册商标或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企业字号与该商标相同,其使用足以产生混淆。 4.在《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意见》中,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指明了超出以上方式的处理意见,如果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是由历史原因造成的,而当事人不具有恶意,不能简单认定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需视案件具体情况,把历史因素和使用现状考虑在内,公平合理地解决冲突。 (法释【2008】3号)第四条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也确定了由权利人可以选择相应的救济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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