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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多少
释义
    本文介绍了生育保险基金对单位进行生育津贴补偿的相关规定和生育津贴的领取条件和所需材料。生育保险基金对符合计划生育标准的女职工在妊娠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女职工给予生育津贴,标准为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生育营养补贴和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一
    法律分析
    一、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二)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三)一次性生育补贴,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二、社保生育津贴领取条件
    (一)申领人参加生育保险且缴费满1年;
    (二)符合计划生育标准;
    (三)若参保未满1年的,可在累计缴费满12个月后的1年内申请生育津贴;
    (四)若单位被吊销执照、关闭的,产妇可在产假或者手术结束的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三、社保生育津贴领取所需材料
    (一)《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社保卡等;
    (三)如果顺产,还需要提供:《出生证》、生育登记证明;
    (四)如果难产,还需提供:《出生证》、《出生证》、诊断证明;
    (五)如果因生育死亡的,还需提供:死亡医学证明原件;
    (六)如果参保不满1年,延期申报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或招录证明或劳务派遣协议(原件)、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证明、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机构代码证。
    (七)如果是产假期间丧失单位依托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或招录证明或劳务派遣协议(原件)、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的证明(原件)、用人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证明(原件)。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对于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妻,生育一次性补贴的标准为10000元。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生育一次性补贴的具体申请材料可能因地区而异。
    通常情况下,生育一次性补贴的申请材料可能包括以下几项:
    1. 身份证件: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2. 婚姻状况证明:需要提供结婚证明或者离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证件;
    3. 子女出生证明:需要提供子女出生证明等证明子女出生事实的证件;
    4. 家庭收入证明:需要提供夫妻双方家庭收入证明等证明夫妻家庭收入水平的证件;
    5. 医疗费用证明:需要提供夫妻双方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证明等证件。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申请材料可能因地区而异,夫妻在申请生育一次性补贴时,应按照当地的规定准备相关材料。
    此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还规定了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人员,不得享受生育一次性补贴。因此,在申请生育一次性补贴时,夫妻应确保符合相关生育条件。
    结语
    生育保险基金对单位进行生育津贴补偿,标准根据妊娠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异。生育营养补贴和围产保健补贴则针对符合国家规定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一次性生育补贴则针对失业后生育的女职工。社保生育津贴的领取需要满足参加生育保险且缴费满1年、符合计划生育标准、未满1年等条件,所需材料包括《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身份证明、生育证明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二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修正):第五章 保 障 措 施 第六十九条 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对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城市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供养、救助。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可以采取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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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22:4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