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下列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 标准样品的制作) :
 (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二)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种子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确定。
 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定非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组织制定、审批、编号和发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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