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打结婚证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护照;,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登记结婚必须在户口所在地。,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应当由本人亲自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申请,提交法律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查明双方的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1.双方当事人自愿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证;,2.婚姻登记机关审核相应的证件;,3.双方拍结婚证件照;,4.办理结婚登记并发放结婚证。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