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提交涉外婚姻登记所需材料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提交涉外婚姻登记所需材料 办理涉外结婚登记应该提交的证件有: 1、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馆出具的无配偶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二、北京涉外结婚登记所需材料 (一)北京居民须持以下证件: 1、本人的户口簿(婚姻状况一栏应与实际婚姻状况一致,不一致的须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变更;集体户口者须持本人户口卡原件及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并加盖保管部门印章); 2、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外国公民须持以下证件证明: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当地司法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经过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认证,再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证明材料中的本人信息须和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保持一致(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3、翻译机构的全文同等格式中文译本(包括当事人的情况、公证机关的说明、外交部的认证、人名、地名、签字、印章等所有外文内容),并加盖翻译机构印章。 (三)华侨和出国人员须持以下证件证明: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3、以上证明材料有外文的,须提交翻译机构的全文同等格式中文译本(包括当事人的情况、公证机关的说明、外交部的认证、人名、地名、签字、印章等所有外文内容),并加盖翻译机构印章。 (四)香港居民须持以下证件证明: 1、本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居民身份证; 2、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本人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经过司法部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五)澳门居民须持以下证件证明: 1、本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澳门居民身份证; 2、澳门民事登记局出具的本人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本人无配偶证明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经过澳门公证署公证人公证(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六)台湾居民须持以下证件证明: 1、本人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台湾居民身份证; 2、台湾当地司法机构出具的本人户籍证明,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经过台湾地方法院公证人公证(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七)三张大二寸(53.8cm)近期免冠合影证件照片。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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